根据文件精神,通过建立规范的受助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资助对象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受助对象,广泛接受群众及有关方面的监督。为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两免一补”资金银行转帐的方式发放到学生家长手中。十年间,学校及时了解学生家庭情况,积极为困难学生申请补助,为申请爱心助学和一免一补的学生及时发放补助款,为困难学生家庭送去了温暖。
一、资助政策简介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市财政局、教育局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2、对城市低保家庭和特殊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应保尽保,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为在校寄宿生的30%。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为在校非寄宿生的8%。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标准为:小学1000元/年,初中1300元/年;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标准为800元/年。对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要优先给予资助。
爱心助学资助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生每人每学年300 元;
1.资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为:
(1)父母双亡,上学费用无法保障;
(2)父母均为残疾人,且无经济来源;
(3)父母一方有重病,因经济困难面临辍学;
(4)其他原因造成义务教育阶段面临辍学者。
2.资助以学年为单位,享受资助的学生在学年结束后仍符合受助条件的,可继续申请资助。
3.受资助的贫困生原则上不得享受重复资助。各班班主任严格把关,确保一个贫困生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享受一个部门的资助,以扩大受资助学生的范围。受救助的学生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资助简易流程: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义务教育阶段资助的宣传、申请、认定、发放工作。
1、宣传:通过班级教育以及发放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告知每一位学生和学生家长。
2、申请:义务阶段学校于每年9月受理资助申请。申请资助儿童需填写《义务教育阶段资助申请表》。低保家庭儿童、孤儿须分别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儿童福利证”,残疾儿童须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应当持有家庭所在地村、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义务教育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3、审核认定:申请先由班主任老师组织班委或者任课教师5-6人进行审核,然后上报政教处资助管理负责人再次审核,并上报领导审批,进行认定。
4、公示:在学校公示栏公示一周,并留存照片存档。
5、上报:将公示结果上报贫困资助办公室。
6、发放:在家长委员会核心成员的监督下,在学校吕福昌校长、权海军书记和蔡方华副校长的共同监督领导下,学校会计对公示学生的家长将款项转移到已上报的银行卡内。
7、设立学校资助联系电话(资助热线):0531-68626056,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投诉电话:0531-68626037进行社会监督。